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