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八条已修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