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