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传承文化、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区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