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经验线擅自开工或者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核查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或者未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地下管线现状测绘成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