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因抢修、废弃、增容扩容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位置、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自管线属性信息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变化信息。
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
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