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地下管线废弃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三个月内无法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废弃的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地下管道,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