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