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四条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未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城市、镇、村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