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耕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菜田、蔬菜专业用地和后备菜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