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4 节)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施行日期
2018年3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

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保护

一)门票收入;

(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国外捐助;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引进外来种子、苗木和野生动植物物种;

(二)采伐生态公益林;

(三)私自打井取水;

(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五)擅自采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

(六)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四章 管理

和游客意见建议征集、游客投诉答复处理等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客应当在购买景区门票后凭票进入景区。

景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五台山管委会划定。在旅游旺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及时向社会预警、公告。

进入景区的旅游车辆和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进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个人挖沙、取土,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