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翠屏山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翠屏山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