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翠屏山内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组织对森林植被、山形水体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系统;(二)建立碑碣、石刻、古建筑等文物古迹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