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翠屏山内应当限制工程建设。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和保护性维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