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落实情况报告或者执行相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