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