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