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六)其他事项。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