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