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