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六条已修改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