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