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发现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