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曲靖人大网站以及《曲靖日报》刊登公告和法规全文,予以公布。

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