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曲靖人大网站以及《曲靖日报》刊登公告和法规全文,予以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