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