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