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保护区全流域范围内,工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旅游开发、生活活动等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