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