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