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取水工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