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二)按时交纳水费;(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五)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