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用水;

(二)按时交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五)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