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渗漏可能污染水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报告。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进行抢修,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