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对水质进行检验并出具水质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供水,水质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水质异常时,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