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等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依据监管职责每月向县(区)人民政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对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的水质进行监测。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确需停止用水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