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