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