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实行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制度。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会展活动,是指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

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报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报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

会展业主管部门接受举办单位备案后,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二)协助举办单位开展宣传推介;

(三)提供信息咨询;

(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重大会展活动范围和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