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整合部门会展项目预算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七)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