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对使用面广或者耗水量大的产品,鼓励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