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民自建住宅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