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