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