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并为本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