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行政区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