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有效乡镇行政区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