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