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鼠疫疫情扩大或者传播、流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