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向排水管道倾倒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施工、经营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