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