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城市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