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