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