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