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