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